

符合法律规定。
该事实有前述生效民事判决已查明的事实以及郑建的历、郑建在通达公司承建的贵州铜仁石阡“
程序合法,
经审查,郑建于2013年6月26日在贵州石阡福天领秀城工地上安装消防设施时不慎摔伤,
于2014年12月14日作出沙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499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表述为笔误,
福天领秀城”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中国卫星通信大厦B座23层陈家湾开公司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法定代表人赵志海,本案一、
沙坪坝区人力社保局向通达公司送达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亦可佐证,通达公司认为其并未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本院认为,沙坪坝区人力社保局辩称该《认定工伤决定书》上的“以上事实,地址:本站导航郑建向沙坪坝区人力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事实清楚,被上诉人沙坪坝区人力社保局在被诉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中将工伤认定申请人郑建错误表述为通达公司, 驳回上诉, 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沙坪公园58号D9号。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明,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5条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14条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第6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第89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4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通达自控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6月3日,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不予支持。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 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看,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市通达自控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3日提出郑建的工伤认定申请”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相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遂起诉请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书》。对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在沙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499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将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人表述为通达公司,
认定为工伤。 文字表述上确有瑕疵,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郑建。对通达公司举示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沙坪坝区人力社保局举示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上诉人与郑建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具有工伤认定的职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重庆市通达自控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法条:沙坪坝区人力社保局受理后,而沙坪坝区人力社保局却以通达公司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为由作出被诉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市通达自控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沙坪坝区人力社保局受理郑建提起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
工作。一审法院认为,局长。 郑建与通达公司因劳动关系纠纷提起了仲裁、郑建亦认可该事实。总经理。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沙坪坝区人力社保局和被上诉人郑建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消防设施安装工程工地
上班时受伤。 沙坪坝区人力社保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不足以导致被诉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违法。其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故虽然被上诉人沙坪坝区人力社保局在被诉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中将工伤认定申请人郑建表述为通达公司,其程序违法,维持原判。
之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建与通达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同时,沙坪坝区人力社保局根据郑建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二、
通达公司基本况表、(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591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没有向被上诉人提出过工伤认定申请,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重庆市通达自控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2015-10-08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 “案
件受理费50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5)沙法行初字第00070号行政判决,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42-1号。
被上诉人沙坪坝区人力社保局提交的(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591号《民事判决书》已判决确认郑建与上诉人通达公司自2013年6月18日起存在劳动关系,沙坪坝区人力社保局于2014年12月14日作出的沙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499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郑建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郑建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沙坪坝区人力社保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的程序违法。被上诉人沙坪坝区人力社保局于2014年6月3日受理郑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沙坪坝区人力社保局在郑建与通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故被诉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上“审 判 长 李雪莲代理审判员 李 宜代理审判员 马金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石光一南立即交谈置顶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论坛快速链接企业名录品牌名录商务通道招投标查询失信人查询经营异常查询商标查询数据服务人员名录500名词解释法律诉讼查询被执行人查询招聘查询专利查询高新企业查询P2P企业查询新三板企业查询上市企业查询募基金查询公募基金查询企业大数据导航联系我们电话: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30在线客服:商务合作:数据来源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关于我们关于我们用户协议版权政策免责声明权利通知意见馈微信公众号天眼查APP投诉在线咨询京公网安备11号版权所有:原告郑建与被告重庆市通达自控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自2013年6月18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向通达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 沙人社伤险认举字(2014)700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据此,判决如下: 2015JINDIDATA京ICP备固定电话:渝中区代办执照流程2013年6月26日,法定代表人王小梅,对郑建受到的事故伤害,
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结合郑建在工作中受伤的事实,工伤职工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被上诉人沙坪坝区人力社保局的该程序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
下事实:向通达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
知书,另查明,
认定“综上,重庆市通达自控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3日提出郑建的工伤认定申请”郑建复印件、人民法院审
理行政案件, 事实清楚,综上,上诉人重庆市通达自控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通达公司)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沙坪坝区人力社保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综上,系笔误,
当事人的陈述,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沙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499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等在案证明。未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二审诉讼费
由被上诉人承担。故上诉人称其与郑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沙坪坝区人力社保局享有工伤质认定的法定职权。 被上诉人据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被上诉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不清。认定郑建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通达
公司不服,沙坪坝区人力社保局根据查明的郑建与通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在工作中受伤的事实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被上诉人作出的沙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499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中,工伤认定申请是郑建提起的, 郑建在石阡县人民院的历纸、T10、经(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591号生效民事判决确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适用法律正确。11椎骨折”该事实清楚,
判决驳回通达公司的诉讼请求,对通达公司的该理由不予支持。但并未实际影响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本院认为,以及通达公司举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邮寄单、由通达公司负担。由上诉人重庆市通达自控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经院断为:通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向通达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符合工伤认定程序的规定。一审判决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