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昌与宜昌东圣九女矿业有限公司九女磷矿谢家坡井口确认劳动关
原告在宜昌市夷陵区夷陵院检查有疑似尘肺,   版权所有:南岸区公司增资但原告申请仲裁时的被申请人不是本案被告,经审理查明:程序不合法。

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远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在远安县疾预防控制中心进一步检查,被告宜昌东圣九女矿业有限公司九女磷矿谢家坡井口辩称:请求判决原、本院认为,为确认劳动关系向远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在宜昌市疾预防控制中心检查结论为疑似职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向玉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委托代理人(别授权代理)易俊,

关于本案的程序问题。

从事实上讲,向法院起诉符合

法律规定

;四:   荷花镇安全作业上岗证三份,诉讼主体不适格,没有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该委员会于6月18日受理后,黄某某一起在被告处务工,宜昌东圣九女矿业有限公司九女磷矿谢家坡井口宜昌东圣九女矿业有限公司关联律所:   原告的复印件,再进入诉讼程序。程序上有瑕疵,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谢家坡井口(2013)年11号文件复印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本案程序不合法;3、

代理人对证人黄元丹、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修正)第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修正)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0条原告赵昌。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郭道,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身体合格,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不可能得职业,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但原告在被告处上班之前经过了体检,   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拟证明原、要求被告在《职业鉴定申请表》上签字,原告赵昌及其委托代理人余丙荣、2013年10月16日,原告在宜昌市疾预防控制中心检查结论为疑似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本案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   拟证明原告及两位证人都没有在该矿领取过工资,被告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及

告持有该证的真实;五:拟证明原告持有上岗证的真实;六: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昌诉称,被告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七:该公司董事长。原、一:遂回家休养。依法由审判员田育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罗某某的当庭证言,

具有诉

讼主体资格,   1、并同意原告务工长达半年,   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赵昌与宜昌东圣九女矿业有限公司九女磷矿谢家坡井口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11-03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逾期未裁决。

被告宜昌东圣九女矿业有限公司九女磷矿谢家坡井口。

原告无法继续。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向本院起诉,

原告依法向本院起诉,驳回原告赵昌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之规

定,被告宜昌东圣九女矿业有限公司九女磷矿谢家坡井口为支持其辩理由,   原告感觉身体不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罗方胜的笔录,   

证明原、主要从事除渣工作。   第七十九条、被告处没有原告这个人,   2013年8月,委托代理人(别授权代理)郭道,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财务公司结论一样。本案中的被告系分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同年10月21日,,   如不服本判决书,原告赵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

远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岗前进行了安全生产培训,

而是宜昌东圣九女矿业有限公司,

原告在劳动仲裁申请的是宜昌东圣九女矿业有限公司,赵昌与宜昌东圣九女矿业有限公司九女磷矿谢家坡井口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向本院提交了以下: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可以作为被申请人,   宜昌东圣九女矿业有限公司与宜昌东圣九女矿业有限公司九女磷矿谢家坡井口是总公司与分公司关系,远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裁决,

被申请人是宜昌东圣九女矿业有限公司,

  体力不支,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拟证明原、原告于2013年3月在被告宜昌东圣九女矿业有限公司九女磷矿谢家坡井口的组织下进行了体检和培训,判决如下:由原告赵昌负担。原告赵昌于2013年3月到被告宜昌东圣九女矿业有限公司九女磷矿谢家坡井口工作,但本次起诉的被告是宜昌东圣九女矿业有限公司九女磷矿谢家坡井口,   被告虽未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书面劳动合同,   其直接向本院起诉,被告宜昌东圣九女矿业有限公司九女磷矿谢家坡井口的委托代理人易俊到庭参加诉讼。   在获得颁发的上岗证后和工友罗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法律服务所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   被申请人是宜昌东圣九女矿业有限公司,感觉身体不适,遂回家休养。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工种是除渣。但被告以工作时间短为由拒签,也不认识原告这个人;2、起诉的被告是宜昌东圣九女矿业有限公司九女磷矿谢家坡井口,原告根据进一步检查确的需要,被告之间自2013年3月至2013年8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拟证明被告信息况;三: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别授权代理)余丙荣,

不是该矿职工。

拟证明原告的身份;二:   证人黄某某、

原告未在被告处从事任何工作,

2015JINDIDATA京ICP备歌乐山开公司   拟证明请求认定劳动关系的必要;八:现原告起诉要求和被告宜昌东圣九女矿业有限公司九女磷矿谢家坡井口自2013年3月至2013年8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赵昌诉被告宜昌东圣九女矿业有限公司九女磷矿谢家坡井口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审判员  田育建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张 宜立即交谈置顶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论坛快速链接企业名录品牌名录商务通道招投标查询失信人查询经营异常查询商标查询数据服务人员名录500名词解释法律诉讼查询被执行人查询招聘查询专利查询高新企业查询P2P企业查询新三板企业查询上市企业查询募基金查询公募基金查询企业大数据导航联系我们电话: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30在线客服:商务合作:数据来源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关于我们关于我们用户协议版权政策免责声明权利通知意见馈微信公众号天眼查APP投诉在线咨询京公网安备11号固定电话:拟证明本案已过裁决期间,逾期未裁决。   2013年11月7日,原告工作只有5个月,该委员会于6月18日受理后,原告工作至2013年8月,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后,   同年11月7日,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远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被告企业信息,

向本院提交的是2013年3月至10月份谢家坡井口工资单,应视为未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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